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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考勤及请假制度》的通知
文号: 莒南市监字〔2019〕33号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4-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市监字〔2019〕33号


各基层所,旅游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制定《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第四条上下班考勤实行定点集中考勤,全系统所有在岗人员统一使用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考勤时间以县局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

第五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时间为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开始前20分钟之内。

第六条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记为旷工,无故不参加考勤或无故脱岗的记为旷工。

第七条机关纪委每周公布机关人员考勤情况,每月公布各市场监管所在岗人员出勤情况。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八条局机关在岗人员公务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公务外出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公务外出一律填写“局机关科室人员上班时间公务活动去向登记表”,否则,视为无故脱岗;外出不能及时返回的,要及时履行报告或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假使用县局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按规定的批假权限报批后交机关纪委备案。超过假期未批准续假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因事、因病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岗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机关纪委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单位负责人、机关纪委、分管局长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二)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1天以上的,机关纪委、分管局长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三)党组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报局长批准;

(四)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确需请假的,应向组织该项活动的领导请假;

(五)因情况紧急可以电话请假,事后要补写请假条;在请假期间提前回单位上班的要及时销假;

(六)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较重或突发疾病的,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病假10天以上的事后须补交住院病历、报销单据、医嘱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请假人员离岗时,须办理工作交接,实行AB角工作制,严防工作脱节、耽误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全系统在岗人员要认真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准时参加会议、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因公参加各类会议、学习、挂职、帮扶等有关工作,应事先到办公室、机关纪委备案,按正常出勤对待。应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带薪年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上下班、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旷工的;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县局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年度内个人连续旷工10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六条年度内个人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文件,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如下:

(一)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十九条每月工作应出满勤;节假日加班、值班为正常工作日;交通补贴、基层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

第二十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先从本人的年休假冲抵;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考勤情况将与县局文明奖发放办法、公务员奖励工资发放办法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机关纪委应将全系统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公示,并将涉及工资及相关补贴的考勤结果抄告财务科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考勤及请假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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