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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安全服务机构在莒南开展业务告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应急发〔2019〕9号 成文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04-2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应急发〔2019〕9号


各镇街安监办,莒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港产业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有关安全服务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强化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35号)、《临沂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临安监发〔2015〕55 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在莒南县开展服务业务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次要求提出申请的安全服务机构范围包括在莒南县开展服务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服务、安全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审机构、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为安全服务机构)。

二、申请要求

(一)2018年在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本省甲、乙级安全服务机构以及外省在山东省安监局获得执业准予备案登记证明的甲、乙级安全服务机构均可在莒南县开展安全中介服务活动,但应适时向莒南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告知,将告知申请材料(见附件1)报至莒南县应急管理局规划科技培训科。莒南县应急管理局面向全县推介在山东省内中介机构名单、业务、联系方式等,并在县局网站公布。县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签订服务承诺书(附件3),各镇街安监办,莒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港产业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对未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告知书或相关资质审核不合格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在莒南县范围内从事安全中介服务活动。

(二)各安全服务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根据服务项目审批和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见附件4)项目所在镇街安监办,莒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港产业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接受监督检查。

三、规范服务行为

四、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过程监管

(一)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安全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39-7218209),加强社会监督。凡是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或违反服务承诺内容的,或在评价检查、评审、检验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安全服务机构,一律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服务机构,逐出莒南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严禁在莒南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黑名单”向社会及时公示。

(二)严打违法行为。安全服务机构凡存在伪造租借证书、出具虚假报告和转包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严格行政问责。各镇街安监办,莒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港产业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单位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在受理相关业务时,督促安全服务机构按时上报业绩情况。加强对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严禁对安全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设立条件,严禁向企业指定安全服务机构,严禁向安全服务机构索取任何形式的好处;各镇街安监办,莒南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港产业园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安全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抽查考核,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潘从梅 联系电话:0539-7218209


附件: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莒南开展业务申请材料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莒南开展技术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诺书 

   4、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5、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表

   6、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报告质量考核情况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莒南开展业务申请材料.docx
附件【附件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莒南开展技术服务.docx
附件【附件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附件4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docx
附件【附件5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表.docx
附件【附件6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报告质量考核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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