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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条例》、《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综执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综执发〔2020〕15号


各镇街执法中队、驻城区各执法(中)分队,局机关各科室、环卫处,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条例》、《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各个科室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三)统一管理,业务归口分级负责。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协作配合。

(四)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各科室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周华,副组长:孙钦良,成员:孙运卿、孙会梅、郭雪瑜。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他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一)财务科职责:统一管理、协调各科室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各科室编制的预算,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各业务归口科室职责:根据业务性质对各类业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协助审核、监督、管理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预算事项。具体如下:

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刊费、印刷费、法律顾问咨询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宣传费、广告业务费、党建活动费等,以及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等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人事科及工会:负责确定单位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审核监督管理工会经费、福利费(含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慰问),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财务科: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基本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社会保障费、退休人员工资、高龄补贴、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药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科:负责审核监督管理水费、电费、电话通讯费、维修费、保卫值班费用、有关安全方面的资金管理等,并对支出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行业技术标准、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规范;

(四)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和使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准备:

(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研究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法规。

(二)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1.办公室搜集、准备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搜集、准备单位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

2.各科室搜集、准备本部门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三)各科室、资金归口管理科室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四)财务科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财务科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需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财政拨款收入。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

财政部下达财政补助预算控制数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四)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补助数额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财务科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调整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同时将调整后预算告知资金归口管理室。

(五)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六)具体编制程序:

1.人员经费由财务科按规定标准统一编制。

2.公用经费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编制。

①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制定各项支出明细科目的支出标准、依据和编制方法。

②各科室根据标准并结合实际需要,按支出明细科目编制本科室预算,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资金归口管理科室。

③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审核、汇总各科室预算,全处性的、无法分解的费用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编制。

3.资金归口管理科室预算编制完成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财务科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科室上报预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处整体预算,报处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二)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测算编制,

(五)行政事业专项经费项目,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财务科科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经报处领导班子审批后的预算,财务科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条 财务科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科室编制的预算草案报告汇总形成单位预算后报处领导班子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政策适用是否恰当。

(二)预算是否联系单位的发展规划,是否与业务工作需求一致,是否能保证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

(三)预算规模是否恰当,收支是否平衡。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科室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制报审。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编制科室自行负责。

第六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报送:

(一)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要按照财务科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字。

(二)财务科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行文上报财政局。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局长统一领导下,由财务科组织预算执行。财务科按照资金归口科室分解预算指标,各资金归口科室按预算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务科,财务科汇总后制定全年预算执行计划并按计划申请用款。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门有关法规制度,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要严格遵守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控制。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具体资金归口的科室、分管处领导、财务部门等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科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科不得办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五)用财政拨款安排预算外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条 财务科科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和

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每季度坚持召开各部门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生要内容包括:单位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潜力,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等。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一)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调整。财政补助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经财务科、处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要求上报财政局审核,经上级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其他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增加或减少、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突破其他资金预算“二下”控制数情况下,可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申请预算调整,经财务科、局领导审批后,经财政局备案。

(三)对于上年实际结余与预算编制时预计的结余不同的,财务科可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认定的额度或批复的上年决算数自行调整上年结余数,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应由资金归口管理科室提出,财务科按财政局有关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门、主管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八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科要按照《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等规定在本单位公开或公示预算收支明细,接受单位群众监督、促进单位民主理财。

第三十六条 接受审计局及上级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科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预算分析并写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各资金归口管理科室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各项工作的需要,现将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账务管理

1、财务部门应做到年初有预算,每月有计划。经费支出要坚持先收后用、节约开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力求平衡的原则。

2、按照审批权限和报销审核制度,严格把关,堵塞一切不合理支出,杜绝浪费现象。

3、报销各种单据凭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有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白条子收据不予报销。报销封面填写要规范,主要项目(如:金额)涂改的不予报销。

4、财会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财务状况,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5、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6、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二、审批程序

1、各部门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工具、书籍等需提前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部门领取时需登记签字后方可领用。不经批准擅自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2、经费开支实行预审制度。所有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开支事项、经费来源、开支数额等详细内容,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报局务会审定后,再执行。

3、公务招待,部门经办人需持公务接待公文及审批表,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接待发生后,应在当月与接待单位结算,最迟不超过两个月,更不能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4、出差报销,旅差费、住宿收据要有人数、天数、单价、金额齐全,票据时间与出差日期一致。票据报销须经财务人员把关审查后,送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工作人员公出报销补助标准按现行财政规定执行。

三、现金管理

1、现金领取要专款专用,不准套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如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被银行罚款由决定人自己承担全部罚款。

2、全面推广使用公务卡。干部职工因公出差,不得携带大宗现金,出差费用及有关公务支出票据须在一周内提交审批报销。对单位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严禁现金结算,必须实行银行转账,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不得将支付资金打入经办人存款户。

四、票据管理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严禁票据外借。严禁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五、项目管理

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款项结算及拨付。

六、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的管理

1、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必须使用专项收据,不准用其它收据代替使用。

2、返还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经主要领导批准。原是转帐的,返转帐;是现金的,返现金,不准变更单位和个人名字,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出收据,更不准办案人代出收据或领款。

3、收缴罚没收入,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七、财务公开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上季度财务收支明细账在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三公经费”要重点进行通报。存在超标现象的,需要特别做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形式逐步进行公开。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单位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县财政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六)项外,本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财政直接支付。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另外确定送存时间;

(二)本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本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莒南县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及零星购物支出等公务消费,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至5万元不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科予以协助查询。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及需要提供的消费明细凭单等。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公务卡还款限期3个工作日以上,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如特殊情况,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后,方可报销。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单位或科室,由该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受托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科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科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科,并由财务科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7、超过还款日还款,是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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