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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综执发〔2020〕16号 成文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综执发〔2020〕16号


各镇街执法中队、驻城区各执法(中)分队,局机关各科室、环卫处,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临沂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招标科、财务装备科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七)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统计单位日常所需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专业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的采购,并将次月采购计划于当月下旬(即每月的20日至30日)报财务科。

第七条 招标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

第八条 财务装备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二)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资料的初审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采购承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采购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后,应先办理内部审批。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局办公室汇总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承办科室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县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县局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合同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局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局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局长授权分管警务保障室的局领导审批。

2、标的超过50万元的由局党委会研究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分管局领导、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纠纷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管理

三十八、县局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县局合同管理具体是:

由局长授权分管领导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

四十、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分管领导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指挥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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