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综执发〔2020〕17号
各镇街执法中队、驻城区各执法中(分)队、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莒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莒南办发〔2016〕7号)、《莒南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日常管理
1、驻城各执法中(分)队执法车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
2、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车队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法执勤车辆仅用保障一线执法执勤活动,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符合派车条件而本单位公务车辆不足以保障的,可按县里有关规定租赁社会车辆,租用车辆从严控制,严禁长期固定租用。租赁车辆纳入车队统一管理。
3、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前须由车队填写派车单派车,严禁未经派车私自出车,严禁超出派车单范围行车。执法车辆严禁驶离本县执法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驶离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4、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执勤车辆从事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
5、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驾驶公务车辆到任何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驶。
6、所有公务车辆严格按要求安装GPS定位系统,严禁擅自拆除、损坏GPS定位系统,影响正常运行。
7、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一律回局指定地点存放,严禁在其它地点停放,严禁私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使用,节假日时,封存车辆须将钥匙交到车队统一管理。
8、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危险驾车(如高速、爬坡、紧跟、争道、赛车等),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
9、严禁违规在非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上喷涂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
二、燃油耗材及维修管理
1、公务车辆用油由车队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定时、定点加油。
2、实行百公里用油考核,定期检查车辆耗油情况,每月月初专人抄录行驶里程基数,计算出行驶总里程、燃油总数及百公里耗油量,并予以公布。
3、局公务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车队,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租赁车辆的保养维修应事先报告车队,由租车公司负责)。所有公务车辆未经申报、批准擅自维修的,后果自负。如车辆需要更换配套设施(如座垫)等,由车队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
4、公务车辆要保持外观整洁、车内卫生良好,要定期清洗打扫车内、车外和引擎,在局指定地点洗车。
三、督察检查与责任追究
为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各项规定,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成员任副组长的局车辆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车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中(分)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局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车辆使用管理、燃油耗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1、公车私用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擅自驶离本县执法区域,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适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驾驶人员违反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及局“禁酒令”等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局督察检查发现的,除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外,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违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停职检查。
4、非工作需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购物超市、娱乐场所、礼品店、风景旅游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下班后不按规定存放,将公务车辆停放在生活小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驾驶员擅自拆除、损坏GPS定位系统正常在线运行的、擅自将执法车辆外借,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车辆在执行公务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的,需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和车队,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赔偿的,由保险公司赔偿,由办公室、车队办理理赔手续。
7、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成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8、各科室队处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制度规定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一个年度内被查处1次以上(含1次)的科室队所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9、公务车辆如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用车人员自行负责。
10、对其他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莒南县规范派驻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各派驻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执勤车辆要完全服从所在镇街的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县里及所在镇街的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住建部建督〔2018〕65号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车辆编制关系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严禁非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涂装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各镇街开展城市管理范围以外的工作时,不得着城市管理制式服装,不得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各镇街违反规定的,由各镇街负全责。
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莒南县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按照《莒南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莒南办发〔2016〕7号)、《莒南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莒南县县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字〔2019〕38号)和局车辆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对本单位车辆管理使用负全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