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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莒南综执发〔2020〕19号 成文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0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综执发〔2020〕19号


各镇街执法中队、驻城区各执法(中)分队,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莒南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肃队容风纪,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建督〔2018〕77号)、《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规定的通知》(临城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镇街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工作人员。

第二章 着装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执法、 执勤、集会以及参加有着装要求的公务活动时,应按规定着城市 管理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

第四条 着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下列场合应当着制式服装:

1.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时;

2.要求着制式服装参加集会、庆典等有关公务活动时;

3.参加要求着制式服装的工作会议时;

4.其它要求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1.非工作期间;

2.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明显变化的;

3.其它不宜或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三)执法人员着制服要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标志佩戴齐全,

统一穿黑色、棕色或制式皮鞋,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不

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装不得混穿,不同制式佩戴

标志不得混戴。

(四)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按规定戴制式帽,并保持制式 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不执行公务时,严禁着制服进入酒店、农 贸市场、商场和娱乐场所等。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件,协管人员除外。

第七条 更换着装具体时间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季节性制服着装时间一般为:

春(秋)装:3月16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15日;

夏装(长袖):5月1日至5月31日,9月16日至9月30日;

夏装(短袖):6月1日至9月15日;

冬装:11月16日至3月15日。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制、买卖、 穿着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标识。

第九条 局财务装备科应加强对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拆改、外借和赠送。执法人员退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缴。

第三章 仪容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一)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不得纹身,不得浓妆艳抹。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

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得染挃甲、染彩 发、戴首饰,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仹或者

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第四章 举止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应坚持文明执法,秉公执法,

做到“三理”“三到位”“四先”“六公开”。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准刁难违法相对人;

(二)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三)不准索要或收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五)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暂扣、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和罚款。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举止规范,依法办案。

(一)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挃挥,按时上下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二)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三)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四)执勤下岗后,暂扣、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罚款及时上缴,执法文书和票据等交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外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人员声誉。

第十四条 参加集会等活动时,应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状态,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到餐馆、酒吧等经营性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非公务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在酒店、娱乐场所及其他不宜停放的地点;工作期间不得饮酒,饮酒后禁止上岗、驾驶车辆。

第五章 督察

第十七条 局督导考核科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当场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情节比较严重的,通报批评,相应人员向所在科室队作书面检查。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被书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或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并向市局作书面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滋事、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的;

2.行为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上级机关通报的;

3.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队容风纪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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