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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莒南综执发〔2021〕28号 成文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1-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综执发〔2021〕28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股室队(中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考勤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

(一)工作日上下班时间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确定的时间为准,特殊工作岗位的上下班时间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二)原则上实行考勤机考勤。工作日每天打卡四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前半小时内、上午下班后半小时内、下午上班前半小时内,下午下班后半小时内。上班打卡时间只能提前半小时,下班打卡时间只能延后半小时,否则视为无效打卡。

(三)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人员、时间、事由、人数等,逐级报批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方可出差。

因公外出,需填写《因公外出去向告知单》,逐级报批后,经上一级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方可外出。《因公外出去向告知单》必须事前填写,未按规定填写《因公外出去向告知单》,被发现不在岗的,视为脱岗。

工作人员因公务造成不能打卡考勤情况,需填写《因公缺考报告单》,明确缺考事由、缺考时间,逐级报批后由分管的局领导签字后,报局督导考核科备案。

(四)除产假、婚丧假等特殊假期外,一般情况下,年休假尚未休完的,不得请其他类型的假期。

(五)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报督导考核科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六)局督导考核科负责全局的考勤管理工作,所有考勤机都由督导考核科管理。每周对考勤情况(包括正常出勤情况,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公务出差情况等)进行汇总公示。每月对经查实无故缺考的人员进行通报。

(七)召开会议、组织学习或其他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由主要牵头组织的科股室队(中心)负责,并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将考勤情况报送局督导考核科。

(八)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类假期

(一)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事假。

1、年休假未享受完毕,无特殊情况,工作人员一般不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另请事假的,须事由充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请假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获得批准后报局督导考核科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2、绩效(奖)工资、文明奖。

(1)在事假期间,对绩效(奖)工资和文明奖,事假不满十五天(含)的,不扣除;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含)的,扣除40%;三十天以上不满六十天(含)的,扣除60%;六十天以上的,全部扣除。

[月绩效工资=年绩效奖/12,月文明奖=年文明奖/12,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2天,日文明奖=月文明奖/22天。下同]

3、其他。年内事假累计六十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请病假治疗的,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3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药费票据等。若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2、绩效(奖)工资、文明奖。

在病假期间,对绩效(奖)工资、文明奖,病假不满六十天(含)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六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一年内病假累计六十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请假审批

(一)科级以下干部外出时间一天以内的,逐级报批,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逐级报批,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凡请假的,需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

(二)科级干部外出的,实行逐级报批,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凡请假人员,需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报督导考核科备案。

(三)局主要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向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

四、惩戒措施

违反局考勤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除文明奖或绩效(奖)工资。同时存在多种(多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扣除金额累计。

(一)迟到、早退或者脱岗一次扣除50元,两次扣除100,以此类推。

(二)旷工半天扣除150元,旷工一天扣除300元,以此类推。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统一安排的值班、临时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每次扣除100元。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打牌、看小说、干私活、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查实,每次扣除100元。

(五)局里将对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通报,每受到局里一次通报批评的,年度绩效(奖)工资、文明奖分别扣除5%;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年度绩效(奖)工资、文明奖分别扣除10%,以此类推。同时,累计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从第三次被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聘用等。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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