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车辆购置、更新、处置、报废等。公务用车日常调度、管理使用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二)公务用车使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按照“先急后缓、先特殊后一般、先外后内”的原则掌握。
(三)严格对出车、燃油、维修等管理,节能降耗,科学安排,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四)涉及单位重要任务、重要活动需要使用车辆时,确因需要租赁车辆使用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五)除特殊紧急情况下,工作用车一般需提前半天,到县外用车应提前一天,告知办公室以便做好有关准备。
(六)未经办公室安排,司机不准擅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预约好的行程路线,确因工作需要,可灵活掌握,事后向办公室报告备案。
(七)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制度。确需公务用车的,须经主任批准。值班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应急性公务。
(八)公务用车实行定车定人管理,所有车辆指定专人驾驶和保管,严禁杜绝车辆、车牌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串换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和公车私驾。
(九)所有车辆应当入库存放或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注意安全防盗工作。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或车辆丢失、被盗的,先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然后根据案件性质和责任划分再由责任人分担。
(十)公务用车不得参与婚丧嫁娶等事宜,严禁使用公车钓鱼、打猎、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在娱乐保健场所周围停放。
(十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确需维修的,驾驶员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驾驶员在车辆维修后1周内将车辆维修发票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单位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不得挂账或多次累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未经批准个人到定点厂家或非定点厂家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公务用车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出发前要加满油,尽量不在中途加油。车辆日常应当保持半箱以上油料,以应对紧急任务。
(十三)车辆装备用品的配备和更新,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调整时,要做好交接工作,丢失损坏的,视情况由驾驶员本人予以赔偿或更新。
(十四)借用车辆发生的通行费、加油费、停车费等费用需要报销的,票据一般应由乘车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按程序报销。
莒南县鸡龙河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