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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莒南县动物诊疗许可“告知承诺制”及“一事联办”实施方案
文号: 莒南审服发〔2022〕12号 成文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审服发〔2022〕12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字〔2021〕95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莒南县工作实际,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服务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和提升全县营商环境,创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及“一事联办”服务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与执业兽医备案手续并轨,实现同步审批,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符合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的约定,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二)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字〔2021〕9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三)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审批。

(四)申请人同时申请动物诊疗证和执业兽医备案的,可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一事联办,同步审批。

三、审批流程

(一)告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及“一事联办”申请条件,申请人对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许可证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许可,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诊疗活动。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诊疗活动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诊疗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诊疗活动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诊疗活动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四)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件,被吊销许可证件的申请单位5年内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五)信息公开。行政审批部门将诊疗许可证核发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诊疗的行为,有权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严格政策落实。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方案制定的改革举措,调整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及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临沂市莒南站”更新发布,确保涉及的企业及时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宣传培训。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审批服务环境。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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