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自然资规发〔2022〕11号
各基层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2〕6号),现就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一)市局负责全市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
(二)县局负责辖区内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批。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原则
(一)保护耕地原则。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使用期限原则。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适用范围,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县局将加强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各基层所要将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巡查。
四、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市局负责的临时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拟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人向所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③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核准、备案、许可);④土地权属材料;⑤土地利用现状照片;⑥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生态修复科组织评审)及报告表;⑦县局临时用地审核表;⑧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使用林地或在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⑨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及其电子坐标数据;⑩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标出地块位置、加盖县局公章)。
城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需同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2、现场踏勘。基层所接到申请人临时用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了解拟用地规划性质、土地现状等事项,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3、县局审核。现场踏勘出具意见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重点审查申请人与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政策、补偿是否到位,合同应包括临时用地地类和面积、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镇、街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重点审核临时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文件及图件是否齐全、界址是否清楚、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等,提出初审意见,出具临时用地审核表。初审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局。
(二)县局负责的临时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拟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人向所在基层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②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核准、备案、许可);③土地权属材料;④土地利用现状照片;⑤土地复垦方案及报告表;⑥临时用地审核表;⑦城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⑧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使用林地或在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⑨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及其电子坐标数据;⑩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标出地块位置)。
2、现场踏勘。基层所接到申请人临时用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了解拟用地规划性质、土地现状等事项,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3、镇街人民政府审核。现场踏勘出具意见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与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政策、补偿是否到位,合同应包括临时用地地类和面积、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镇、街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重点审核临时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文件及图件是否齐全、界址是否清楚、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等,提出初审意见,出具临时用地审核表。初审通过后,县局主办科室将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土地整理中心、法规科、生态修复科、规划科、用地科、地籍科、卫片办等科室单位会签、对位置特殊地块等县局认为有必要现场踏勘的,县局主办科室可会同相关科室联合开展现场踏勘。会签通过且申请人交纳土地复垦费用,局进行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县局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县局主办科室承担对上报的请示文件、临时用地审核表、复垦方案报告表、有关图件以及相关材料的程序性审查,负责办理收件登记、科室单位会签、拟稿审批、开具缴费通知、材料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4、费用交纳。县局各科室单位审查通过后,县局主办科室向申请人下达《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缴款通知书》,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五、临时用地复垦管理
(一)严格使用用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二)严格复垦责任。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使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使用人不能复垦或者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其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从其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补充缴纳。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再次批准其临时用地申请。
(三)复垦费用管理及退还。复垦费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复垦账户由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约定银行设立,实行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银行三方共管。市批临时用地期满复垦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报请市局审核同意,将预存复垦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退还土地复垦费时,应附具申请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及复垦验收报告(意见)。市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单位通过查验复垦后的地类、土壤质量、种植条件,听取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者意见等方式,对复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对有关县局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县批临时用地期满复垦经基层所验收合格后,报请县局审核同意,将预存复垦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退还土地复垦费时,应附具申请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及复垦验收报告(意见)。县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单位通过查验复垦后的地类、土壤质量、种植条件,听取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者意见等方式,对复垦情况进行核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或复垦期间,政府同意使用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或因政府原因需要将临时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或建设用地手续批复并完成供地后,复垦费用方可退还使用人。
六、临时用地批后监管
(一)严格备案与系统监管。市局审批的临时用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临时用地每月到市局进行备案。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启用后,县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合同、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二)实行批后公示。临时用地批准后,县局应督促使用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临时用地公示牌,在用地现场显要位置公示,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接受外界监督。县局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局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临时用地后,主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转送各级执法机构。县局和属地基层所要将临时用地纳入日常巡查,监督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用途、批准范围使用,及时发现和制止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行为。对未经审批或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要责令用地单位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及时移交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年度统计,镇、街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