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市监函〔2022〕55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实际,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照清单事项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清单内容可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