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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卫健发〔2019〕44号 成文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08-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卫健发〔2019〕44号


各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现将莒南县卫生健康局、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卫健委、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对全县各级各类(含非公立)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中小学校的采光与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结果公布工作,结合莒南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按县域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按县域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中小学校。中小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二、工作安排

(一)摸底统计(8月31日前)。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完成县域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摸排相关基本信息通报给县卫生健康局。

(二)自查自纠(9月1日-9月10日)。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通知县域内的各类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对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与照明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100%全覆盖。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将自查自检结果与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县教育和体育局。

(三)抽检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要根据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情况,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机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测并记录结果,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受检单位应主动配合,为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近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与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尽快形成工作合力。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员和疾控人员参与联合抽检,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向县教育和体育局通报抽检结果;县教育和体育局督促辖区不达标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同时,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三)认真汇总分析,及时上报总结。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认真汇总和审核本辖区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按照市文件要求及时报送。


附件:1、托幼机构抽检情况一览表

          2、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情况一览表

          3、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件【托幼机构抽检情况一览表.docx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情况一览表.docx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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