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卫健发〔2019〕57号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原由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管理。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9〕10号)、《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启用国家<出生医学证明>套打软件的通知》(鲁卫妇幼字〔2015〕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委托莒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其中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签发、换发机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