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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卫健发〔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2-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卫健发〔2020〕7号


各镇街卫生院、十字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做好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等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提出如下通知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对居家隔离实施医学观察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

对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史或有疫区暴露史的人员实施为期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废弃的口罩等物品,一律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由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指导隔离家庭在住所门口处规范设置医疗废物收集桶,所需的医疗废物桶与黄色医疗废物袋由镇街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并指导使用。每日早8点前由隔离家庭成员负责将本户当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收集,并用胶带密封无泄漏后投入门前医疗废物收集桶内,每日10点前,由辖区镇街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专人、专车前往收集,转运至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注明时间、来源、性质、重量等,并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密切接触者”字样,规范填写医疗废物转运联单后,统一交由定点废物处置公司进行焚烧处置。收集转运前应做好人员防护,收集人员防护要穿戴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及以上口罩)、双层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防水靴等,并配备手卫生用品;转运后要对转运车辆终末消毒,可采取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

二、指导做好居民生活垃圾暂存处消毒及转运人员防护工作

各社区、村居及居民小区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由城管部门负责收集、转运、处理,各镇街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各垃圾暂存点每天至少一次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同时指导具体转运人员做好职业防护,规范穿戴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口罩、双层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防水靴等。

三、规范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工作

(一)加强院内废弃口罩的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废弃口罩类垃圾均属于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律按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同时要在院内醒目位置设置黄色有盖垃圾桶,注明“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指导就诊患者将废弃口罩投放至专用收集桶,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时收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二)切实做好特殊有害垃圾的回收指导工作。普通居民丢弃的口罩、有发热症状居民及其家庭产生的口罩、联防联控机制各部门工作人员产生的口罩均属于特殊有害垃圾,由城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转运及处理。各镇街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位置定点投放废弃口罩;指导各村居、社区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废弃口罩专用黄色收集桶,注明“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指导普通家庭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或接触过类似症状人群的人员,要将口罩先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密封,然后投放至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指导收集转运人员做好转运车辆的消毒、个人防护及垃圾容器的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

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特别是医疗垃圾、废弃口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处置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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