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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县口腔诊疗活动中放射诊断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等两个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卫健发〔2020〕54号 成文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7-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卫健发〔2020〕54号


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一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口腔诊所(门诊部):

现将《莒南县口腔诊疗活动中放射诊断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莒南县2020年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口腔诊疗活动中放射诊断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规范口腔诊疗放射诊断行为,完善放射诊断放射防护安全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医务工作者(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全市口腔诊疗活动中放射诊断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对口腔诊所(门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展口腔放射诊断活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服务市场秩序。对口腔诊疗机构放射诊断防护设施配备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口腔诊疗机构提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放射诊断行为,完善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口腔诊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院口腔门诊、综合门诊部口腔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口腔门诊、乡镇(中心)卫生院口腔门诊,口腔医院、口腔诊所、口腔门诊部等。

(二)工作重点

医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及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设备放射防护检测、设备性能检测情况;

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4.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6.放射诊断场所辐射危害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及机械通风设施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三、主要措施

(一)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县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实际,专项检查工作采取医疗机构自查、监督机构检查、抽查督导等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2020年8月)。各医疗机构根据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口腔诊疗活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附件1、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于8月7日前报至莒南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同时报送附件2电子版至邮箱:jnwj262677@163.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9月)。我县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重点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对口腔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9-10月)。各医疗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近年来,部分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存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即开展放射诊断活动、部分设备未变更登记、工作场所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断设备未进行状态检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不到位、辐射危害警示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不出现问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督职责。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场所设备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在专项监督执法活动中,将会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以点带面,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落实。通过本次专项活动,认真总结,建立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联系人:孙东霞

联系电话:17853912838电子邮箱:jnwj262677@163.com


附件:1、口腔诊疗机构放射诊断工作自查表

          2、口腔诊疗机构放射诊断设备及人员情况汇总表


莒南县2020年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两项技术”)的监督管理,规范“两项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关于开展“两项技术”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两项技术”准入、备案和依法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两项技术”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集中梳理“两项技术”执法监督领域突出问题和治理难点,确保“两项技术”合法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检查产前诊断(筛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诊断报告出具情况;基因诊断技术及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服务情况;与产筛机构建立转诊工作及备案情况;与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合作与备案情况;医疗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落实情况等。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配子、合子、胚胎使用情况;伦理委员会工作情况;医疗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的行为;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

3.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或未经审核同意进行登记擅自在异地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4.医务人员未取得许可或持有相关技术考核合格证明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人类辅助生殖机构组织或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6.人类辅助生殖机构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7.产前诊断(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在开展工作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8.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行为;

9.人类辅助生殖机构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

10.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产前诊断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8月份)。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按要求完善本机构开展的“两项技术”相关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秩序。

(二)专项检查阶段(8月-9月)。对开展“两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护人员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10月)。各医疗保健机构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医疗机构要切实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两项技术”的自查自纠检查,确保不出现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将按照“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监督与指导,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并进行公示,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进行移送。

(三)强化结果运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同时,监督检查结果将向行政审批局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管理科室通报,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建立依法执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为专项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口腔诊疗机构放射诊断工作自查表.docx
附件【口腔诊疗机构放射诊断设备及人员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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