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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莒南司发〔2019〕65 号 成文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1-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司发〔2019〕65 号


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主要对涉行政审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工作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二)涉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请各部门单位在2018 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部门“三定”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认领(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相关文件及职能由改革后承担此职能的部门认领)。

三、清理方式和职责分工

本次清理要按照“谁起草、谁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于11 月 27 日前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涉行政审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1、附件 2)报县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梳理出无文件也请回复。县司法局汇总审核后,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拟清理结果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公布。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提出处理意见,于11 月 27 日前将涉行政审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 3)报县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

协同办公账号:莒南县司法局。

联系人:王雁南 联系电话:13791580300。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2、涉行政审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3、涉行政审批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莒南县司法局

2019 年 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doc
附件【附件2涉行政审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doc
附件【附件3涉行政审批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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