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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卫生健康局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实施细则》和《关于成立莒南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莒南卫健发〔2020〕72号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卫健发〔2020〕72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各托幼机构:

为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全县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联合制定了《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成立莒南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中心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莒南县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各托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教体局要协助县卫健局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对儿童保健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县疾控中心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自觉接受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莒南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托幼机构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托幼机构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县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莒南县妇幼保健院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属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托幼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在园儿童的健康体检,对每一位健康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入园(所)体检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儿童,要督促家长做好复查或干预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要认真按照本细则中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各种保健资料的登记、统计和分析等工作,确保统计资料及时、准确、科学、严谨。做到及时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和改进卫生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检、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妇幼保健院等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健局和县教体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1、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领导小组

        2、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3、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关于成立莒南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中心的通知


为切实承担辖区0-6岁儿童视力健康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做好6岁以下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近视率等统计分析和报告,为评价视力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临沂市卫健委、教育局《临沂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临沂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成立临沂市0-6岁儿童近视防控中心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莒南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中心(以下简称防控中心),防控中心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具体承担全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工作。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立健全我县儿童视力防控服务体系,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力争实现到2023年儿童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实现全县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近视低龄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高度近视比例下降,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

1、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逐年上升,2023年达100%。

2、建立完善儿童视力健康档案,2020年0-6岁儿童视力健康建档率达70%以上,2023年建档率达100%。

3、对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防控方案,早期干预率达100%。

4、强化科普知识宣传,2023年,儿童视力健康科普知识普及率达到100%,教师及家长近视防控知晓率达到100%。

5、对筛查阳性儿童随访率达90%以上,并逐年上升。

二、主要任务

开展全县0-6岁儿童眼病的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及干预;掌握全县0-6岁儿童眼病的筛查、治疗和转诊情况;负责全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教育宣传;承担全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筛查的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县卫健局和县教体局

加强我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档案完整性,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县卫健局、县教体局每年将对防控中心和辖区内各职能单位(包括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助产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实现年度儿童近视防控工作目标或排在后位的职能单位适时通报、约谈。县卫健局将防控中心的考核结果纳入年中、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二)县妇幼保健院

1、切实做好辖区0-6岁儿童近视防控筛查,做好健康档案记录。

2、对辖区内眼病筛查阳性病人要及时干预、治疗,对转诊病人要做好随访,对未筛查儿童进行追访。

3、负责全县科普知识宣传,统筹安排管理全县眼保健宣传教育,提高科普知识普及率、知晓率。

4、负责全县0-6岁儿童近视防控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教育宣传。筛查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使用期3年)方可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5、协助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眼病筛查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对辖区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成绩将纳入卫健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

6、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

1、严格按照县卫健局、教体局相关要求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

2、设置专兼职人员开展眼保健工作,配备标准眼保健设施设备,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眼保健,并做好相关的数据上报等工作。

3、做好辖区眼保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对辖区内适龄儿童通过园内查体、入园宣教、定期开展眼保健大课堂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按照材料整理规范做好整档。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4、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出生后1周内),满月,生后3、6、8、12月龄和1.5、2、2.5、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5、4-6岁儿童眼保健应当与在园查体结合,进行适龄儿童视力检查。

6、对筛查出高危或疑似眼疾病患儿及时进行转诊,并做好转诊记录交接等工作。

(四)助产机构

1、须对新生儿眼外观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对新生儿进行眼底检查,并记录在案。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无眼科的助产机构,须转诊至县防控中心。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无眼科助产机构,须对病人进行相关书面告知,提示转诊至县防控中心。


附件【莒南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领导小组.docx
附件【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docx
附件【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docx
附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docx
附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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