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民发〔2020〕61号
莒南县农业产业商会、莒南北京商会:
你们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莒南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莒南民发〔2020〕61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莒南民发〔2020〕61号
莒南县农业产业商会、莒南北京商会:
你们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莒南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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