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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民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04-30
发布日期: 2022-04-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民发〔2022〕15号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大店镇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莒南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民政局

2022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创建、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向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有镇街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社区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在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前,镇街应当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之日起未满5年: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XX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XX社区XX志愿服务中心)。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镇街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例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2022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十字路街道2022001)。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镇街或村(社区)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参照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镇街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不予备案:

(一)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镇街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请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镇街、村(社区)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镇街或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村(社区)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镇街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村(社区)和镇街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掌握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镇街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同管理及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途径方法,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和管理等办法;

(三)负责本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及时统计汇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 镇街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村(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六)依照党组织要求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村(社区)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并上报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镇街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五)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六)依照党组织要求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街应当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将人、财、物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信息向会员和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和村(社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镇街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镇街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莒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附件1-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2.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3-3.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4-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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