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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司法局关于公布2021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号: 莒南司发〔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6-12
发布日期: 2021-06-1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司发〔2021〕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要求,明确我县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题,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21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执行“三统一”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各制定主体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和审核机构核查意见等按照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莒南政发[2018]25号)要求将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经审核确定,2021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共件(详见附件3),各起草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调研、论证、评估、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计划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附件:  1、2021年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码

            2、2021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莒南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码



附件2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莒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起草部门:县司法局)

3.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4.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5.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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