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民发〔2021〕21号
各镇街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大店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莒南县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莒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莒南县委宣传部 莒南县民政局 莒南县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59号),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县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社工站,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社工站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畅通社会组织参与民生事业转型升级渠道,完善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督导评估等系列措施。坚持统筹整合。组织、宣传、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整合惠民政策、慈善和企业等各类资源,统筹社会救助工作站(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各类阵地,共同推进社工站建设工作。
(三)目标任务。2021年度,开展社工站建设试点工作,在十字路街道、大店镇、坊前镇、壮岗镇、岭泉镇、道口镇各建设1处,通过试点建设,形成适合我县本土实际发展需求的基层社工站试点经验;到2022年底,达到“一镇街一站”,实现社工站全覆盖;2023年,社工站运行规范、服务成效明显,社会服务资源联动网络构建完成。采取“先建设,后完善,再提升”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发展社工站。通过社工站建设,在全县建成一批基层为民服务示范平台,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建设一支服务基层的专业化、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打造一批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领域极具特色的社工站品牌。
二、工作体系
建立县、镇(街道)、社工站三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社工站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提交运行情况报告,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工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和服务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培养、专业督导、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各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协助县民政局配齐社工、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向县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社工站要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党的主张,联系服务群众。鼓励各级社会工作优秀代表即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以及莒南和谐使者等,到社工站兼职开展社会工作项目,提升自身实务操作技能。由镇(街道)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服务内容。驻站人员在社区(村)服务时间每人每周不少于24小时。
三、建设方式
(一)购买主体。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为县民政局,各镇(街道)作为项目落地方协同县民政局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工站项目的主体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等合法主体,其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具备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能力和条件。当地无相关承接主体的,可从外地引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含3A)级以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
四、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各镇(街道)按照资源整合、“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源,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儿童之家等各类公建设施为社工站提供满足开展服务条件的活动场所。各镇(街道)应科学选址,场所应按照服务需求设置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档案室等,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人员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配备方式主要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社工岗位,或从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现有社区工作者中转化等途径综合解决。每个镇(街道)设立1个社工站,每个社工站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人。驻站人员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取得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近5年来累计参加社会工作相关培训120小时以上。
(三)制度建设。根据工作需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服务标准,要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对象数据库管理等制度。
(四)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竖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莒南县XX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内各门牌,左上方均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镇(街道)社工站,下面分别为: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或档案室等。
(五)服务内容
1.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辖区内困难家庭、留守空巢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精神慰藉、人文关怀、能力提升、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协助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动员工作,帮助提供继续教育学习资源链接服务;带动社区工作者共同开展专业社会服务,为优秀社区社会工作者提供实训岗位,提升实务能力;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能力培养提升。
3.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乡村振兴,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规范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计划。县民政局根据市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要求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组织政府采购。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公开购买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
(三)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县民政局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签订后,县民政局、各镇(街道)指导监督承接主体按人员配备要求招聘驻站社工。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县民政局、镇(街道)、承接主体可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权责。
(四)开展驻站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经培训合格的社工安排到岗,并组织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民政局、镇(街道)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
(五)组织绩效评估。县民政局和驻点镇(街道)共同对社工站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并每年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机构参与社工站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合同履行期限内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运营;经评估不合格的,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深刻认识建设社工站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宣传、民政、财政社工站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研究解决社工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合力推进实施。
(二)压实部门责任。县委组织部门负责以社工站为依托,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多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县委宣传部门充分发挥社工站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地社工站规划建设、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监督社工站建设运营情况;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规划布局、办公场所配置,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社工站项目监管评估。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以县级保障为主的社工站项目资金保障长效机制,社工站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统筹救助、养老、儿童、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推进社工站项目开展。鼓励和支持福彩公益金、慈善资金等支持社工站项目开展,推进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四)严格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同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承接主体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要与民政购买服务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五)抓好督导考核。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对承接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民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对驻站社工开展督导培训、考试培训、实务培训及相关民政政策法规培训,驻站社工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要加快孵化培育本地社工机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社工站可以作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场所。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视频等传播载体,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生动讲述社工故事,营造有利于镇(街道)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