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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文号: 莒南民发〔2017〕6号 成文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2-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民发〔2017〕6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产业园: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鲁民〔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民生、发展、和谐的理念,以生态、绿色为核心,以节约用地为重点,以经济、美观、实用为目的,根据县、镇、村三级建设规划,统筹设计,合理布局,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要建设至少一处镇级或村级公益性公墓,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县、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网格,形成传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公墓新格局。规范化管理、改造现有的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营造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认真做好公墓规划选址设计工作

1、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布局合理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和“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因地制宜,前瞻性地做好公墓规划设计工作。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规,原则上镇级公益性公墓仅限一处,村级公益性公墓根据人口分布和区域位置可以设若干处。镇级公墓面积依据镇街(园区)总人口、环境、耕地、平均死亡率、墓穴占地面积以及公墓平均使用周期等确定,原则上每万人占地约20亩。村级公墓以2013年新调整的行政村为单位,按照6.5‰的人口死亡率,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确定建设规模。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整合现有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化改造,提高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2、公墓选址要方便群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选择在荒山、坡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建设。禁止在以下区域内建造:①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②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③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距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④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⑤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村(社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等。

(二)严格执行公墓建设规定要求

1、各镇街(园区)公益性公墓用地由各镇街(园区)在集体土地中调剂,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荒山坡地或贫瘠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公墓建设要充分考虑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化处理、土地循环使用。要注意保护植被和自然地貌,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墓地周围应选用适应本地生长、易于管护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墓区划分可按行政村划分,也可按死亡先后顺序排列。墓葬形式要考虑多样化,根据需要可区分传统墓区、树葬区、草坪葬区、花坛葬区等。严格限制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0.6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碑长不超过0.6米,碑宽不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15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各种形式的墓葬,必须统一规格、统一材料、统一字体、统一颜色、统一绿化,做到排列有序,整齐化一。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规范。

(三)建立合理的资金投入机制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是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公墓建设中的公共部分由镇街(园区)财政负担,其他采取集体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墓穴修建相关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含墓穴周围公摊硬化部分)。同时,设立镇街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资金账户,建立财政预算保障机制,保障平时维修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经费支出。县里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奖补资金,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奖补,原则上公益性建设规模在5亩以上,每亩建设墓穴不少于200个,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按照上述要求对于建设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的,增加补助金额。对选择骨灰撒散、海葬等不留骨灰或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家庭进行奖励补助,给予每户丧属家庭奖励800元,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尚。

(四)努力抓好公墓建设和散坟治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于2017年清明前做好新建公墓的选址、规划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力争2017年底投入使用。同时,开展对原有零散坟头的整治工作。整治要充分尊重民意(少数民族按其习惯)。对原有的散葬坟墓,应引导迁入公益性公墓,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凡自愿迁坟入公墓的,按公墓规定积极办理完成的,给予一定奖励;凡不按规定迁入者,责令限期改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要把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大政策、规划、资金统筹协调力度,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抓好督导落实。要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杜绝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园区)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现实意义,宣传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理念、新风尚。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既要讲政策,又要讲策略,确保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参与。

(三)强化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管理相关制度,成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墓建设、维护、安全、入墓等所涉及各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不得提前挑选、预留墓位;不得在公益性公墓墓地内修建家族墓、安葬遗体、骨灰套棺、使用石棺和在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向群众加收基本成本费(物价部门核定的墓穴年度管理费)以外的费用。要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县民政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四)严格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各镇街(园区)要超前谋划,提早介入,加强领导,严把程序,严格管理。

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墓所在地村(社区)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2、《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3、《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村(社区)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村(社区)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3、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县民政部门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莒南县民政局

2017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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