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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莒南县税务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莒南县水利局 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关于印发《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农字〔2021〕60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农字〔2021〕60号


各镇街: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莒南县税务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莒南县水利局 莒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达到县级示范社标准,并经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镇街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县联席会议根据上一年度各镇街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镇街各行业县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申报县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目录的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登记部门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运行两年以上,同时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成员发生变更或者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备案。

合作社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没有按时报送年报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或因其他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各类证照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采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优先予以评定。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7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3.合作社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或能够有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宣传、社务管理。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镇街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到前面标准的50%)。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千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500户以上;渔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镇街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开展基地认证、产品认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1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本县区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或合作社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开展信用合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联席会议研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额推荐。

第四章 评 定

第七条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专业工作组,对镇街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九条县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县联席会议参照工作组的复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授予县级示范社称号,由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五)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条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县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4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镇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供销联社等部门,对辖区内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四条 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街在监测中淘汰的县级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县级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县级示范社及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镇街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县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莒南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传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董玉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为超 县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会通 县财政局局长

何建华 县税务局局长

闫仲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田   锋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陈庆刚 县水利局局长

孙崇好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程守川 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主任

成 员:

赵广彬 县发展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姚庆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付   波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剑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继岩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王安国 县水利局副局长

滕   飞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解国慧 临沂银保监分局莒南监管组科员

黄家涛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副主任

刘永超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莒南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刘永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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