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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印发《关于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莒南财〔 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财〔 2022〕3号


各县属企业:

《关于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县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控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人员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规性原则。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坚持安全性原则。县属企业应当完善内控机制,提升管控能力,防范资金风险。

三是坚持效益性原则。县属企业应当统筹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规范银行开户决策程序

县属企业应当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县属企业本级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每年年终汇总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属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前应当报县属企业批准,事后将账户开立或变更、撤销情况每年年终汇总报县属企业备案。

(二)严格控制银行结算账户数量

县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县属企业应当从严控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企业不得在没有具体经营业务结算需要情况下,以业务需要理由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应严格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县属企业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使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对账单证的真实有效和账户资金收付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四)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

县属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县属企业应根据经营实际,重点定期核实和清理不正常经营及关停并转企业所属银行结算账户,督促子企业核对长期睡眠、利用率低的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关停并转企业除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集中统一核算相关业务外,撤销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长期睡眠且无法撤销的账户,统一移交至县属企业集中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财务总监或分管领导和监事会主席应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对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查。

(二)县属企业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集团财务、内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对银行开户、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档案,加强子企业账户、资金使用动态监控。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县属企业银行账户检查,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莒南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莒南国资发〔2021〕15号)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县属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导意见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属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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