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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财办发〔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财办发〔2021〕4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财政所:

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向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拓展,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根据《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9〕12号)、《莒南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莒南政办字〔2019〕61号)、《临沂市市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办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莒南县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向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拓展,促进提升管理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9〕12号)、《莒南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莒南政办字〔2019〕61号)、《临沂市市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办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管理(以下简称“整体绩效管理”),具体包括整体绩效指标设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自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等。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整体绩效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整体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二)部门职责规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四)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二章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整体绩效目标,反映部门和单位使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包括整体规划目标和年度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整体绩效目标管理包括整体绩效目标的编制与审核。

第七条 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县财政局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范围及规范,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及指标值。

(一)整体规划目标,应通过梳理中长期发展规划,选择由本部门和单位承担主要职责且体现区域特色的指标,设置规划绩效指标并确定指标值(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应通过梳理部门和单位职能,概括提炼反映工作职责的关键指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相应指标值(具体格式见附件2-1)。

第八条 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与预算支出的政策目标、资金用途、项目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重点突出。清晰反映完成部门和单位职责所要达到的水平和具体要求,体现核心产出和效果,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三)实化量化。绩效指标坚持定量细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四)合规可行。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绩效目标与计划期内任务数相适应,与预算投资额相匹配,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

第九条绩效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其中:计划标准,即预定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行业标准,即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历史标准,即历史数据,用于衡量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县财政局从绩效目标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是否明确清晰等方面,对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等方式,动态关注整体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

第三章整体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对上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自评结果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合理设置指标权重。整体绩效自评采用百分制,权重设置原则上预算执行率10%、一级绩效指标 90%,绩效指标权重分值根据实际情况和绩效指标重要程度设置。

第十四条 得分评定方法。整体绩效自评采用比较法,对照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及部门预算,对绩效目标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计算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自评结果,并填报《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表》(附件3)。自评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80 分(含)-90 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低于 60分为“差”。

第四章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次年第一季度,县财政局根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和管理需要,选择部分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整体绩效评价主要从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资源配置、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行成本控制、履职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衡量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成效与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十七条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反映整体目标、资金资源配置、管理效率、运行成本、履职效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满意度等。

(二)优选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部门和单位履职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资料可采集、可获得。

(四)共性评价指标标准一致,评价结果可相互比较。

(五)评价指标权重根据评价体系中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突出结果导向。

第十八条 整体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分析。

(二)比较法,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情况进行比较。

(三)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

(四)最低成本法,在绩效目标确定前提下,成本最小为优。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进行评判。

(六)标杆管理法,以同行业中较高绩效水平为评判标杆。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整体绩效评价程序。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

(三)制订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现场调研、踏勘、座谈、访谈和社会调查等。

(五)核实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和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方式,总分100 分,等级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

-90 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自评结果的分析与应用,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指标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应将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被评价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将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挂钩。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下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压减部门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整体绩效报告与公开制度。县财政局选择部分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评价结果,向县政府和县人大报告,并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整体规划目标表

          2-1、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表

          2-2、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标设置说明

          3、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表


莒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整体规划目标表(     年度)



附件:2-1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表(     年度)



附件:2-2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标设置说明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按照梳理“部门职责-整合职责体系-确定职责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的路径开展。确定部门具体职责后,将职责细化分解到各相关科室和单位,由其具体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

一、梳理部门职责

根据部门“三定方案”,结合内部机构设置和事业发展规划等,逐项梳理部门核心职责。核心职责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基本稳定(与具体工作活动区分开),二是具备明确的绩效目标。基本要求如下:

(一)反映履职效能,弱化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分为三类:核心职责、专业职责和行政职责,其中,核心职责为社会提供核心公共服务;专业职责为部门有效达成工作目标提供服务,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行政职责提供部门基础保障,如人财物保障等。梳理部门职责时,主要反映核心职能和专业职能,行政职能无需反映。

(二)梳理体现部门使命的核心职责。梳理部门职责时,应重点突出、反映核心职责。对“三定方案”中有,在实践中已经弱化的职责,可不必面面俱到,如某县残联“三定”方案中“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实践已弱化,可不体现在具体职责中;对“三定方案”没有,实践中部门职责有新的调整时,可以有依据的添加进入,以残联为例,“基本信息管理”为三定方案中未涉及内容,但为评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和保障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督导本县残疾人的信息动态更新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其基本信息、家庭的收支状况等”已成为该县残联一项稳定的职责,因而可添加进入。

(三)梳理部门职责不等同于内设机构设置。梳理部门职责时,可适当结合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但应防止将部门职责简单认为是内部机构设置,避免造成部门职责设置逻辑不清晰,职责间存在交叉重复或空白地带等问题。

二、整合职责体系

对职责可以按照服务对象、工作内容等维度进行整合,使职责具备恰当的逻辑关系,即同一层次的职责应为并列关系,上下级层次职责应为包含关系,形成职责体系。职责整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部门职责清晰完整展示,无需对其进行目标和指标设置。

三、确定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

(一)整理各项职责的绩效目标:部门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分工,根据各类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和上级考核指标等,整理涉及自身职责的绩效目标。

(二)设置绩效指标、指标解释和指标值:绩效指标是对绩

效目标进行具体化和量化,指标解释是对绩效指标内涵进行具体描述。

(三)绩效指标设置具体要求:

1.绩效指标要反映职责履行的核心指标,而不是反映日常具体工作内容或产出的指标。设置绩效指标时,要避免直接将常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作为考核部门职责的绩效指标。比如:在设置绩效指标时,出于简便操作、易于完成等考虑,简单以部门日常工作替代职责目标。某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教育管理”职能项下设置的指标包括“特教学生受教育保障人数”“完成下属学校调研报告情况”“各学校教师学生在各级各类比赛中的获奖情况”“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制定情况”“德育教师参与培训人次”等,指标多以现行日常工作设置且“散、小、乱”,无法反映出该县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的关键目标。评价考核时,这些指标完成率较高,有的甚至100%完成,但在履职或管理上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设置职责指标时,应设置反映职责实现的关键指标,如残联,就业帮扶衡量指标应为“残疾人就业率”“就业帮扶政策覆盖率”等,而不应是具体补贴活动或帮扶活动衡量指标,如“补贴人数完成率”“补贴发放及时性”等。

2.绩效指标应以结果性指标为主,尽量减少过程性指标。比如某县卫健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事务协调管理”职责,衡量指标可以是“30-70 岁(不含 70 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下降幅度”这种结果性指标,而不是“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率、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危险因素监测覆盖率”等过程性指标。


附件:3


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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