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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莒南财办发〔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财办发〔2021〕5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结果应用,根据《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9〕1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8〕55号)、《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办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的《莒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根据《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莒南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包括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行为。结果应用的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完善政策、与预算挂钩、报告与公开、激励约束等。

第三条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对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形成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和镇(街)财政所。

第五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和组织协调管理,及时反馈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和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和镇(街)财政所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等。

第六条县级预算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

第七条镇(街)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落实绩效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

第二章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结果反馈。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单位)一般应采取书面方式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第九条分类整改。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一)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部门(单位)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科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规范分配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对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应加大监控力度,严格落实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对其他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整改报告。整改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对应整改要求,逐条明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整改监督。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视情对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应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完善政策

第十二条 决策阶段。重大政策和项目出台前,必须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评估要求对相关内容重新梳理,调整完善后重新进行评估,同时修正和调整完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执行阶段。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对政策设计、资金分配方式等存在明显缺陷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政策,改进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政策到期。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延续实施的意见建议,对于预定绩效目标巳实现或设立依据失效、废止的到期政策和项目,应予取消。对于拟继续实施的政策和项目,应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政策内容和项目实施方式。对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

第四章与预算挂钩

第十五条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重大政策和项目设立挂钩。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政策和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六条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县财政局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十七条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与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预算执行或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或停止项目实施等措施,县财政局可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将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除刚性支出政策和其他确需安排的政策和项目外,建立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与年度预算挂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下年度预算中优先保障;为“良”的,相关支出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为“中”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金额的10% 压减下年度单位项目支出申报限额;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或退出,同时按照不低于该项目金额的10%压减下年度单位项目支出申报限额。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为“优”“良”等次以下的,原则上下年度停止安排预算,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全面评估,相应调整或退出。部门自评结果为“差”的,应予以撤销或退出。部门自评结果与抽评结果差异较大的,下一年度按照不低于应安排预算10%的比例压减规模,直至取消安排。补助标准明确的基本民生政策,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将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挂钩。评价结果为“中”及以下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压减部门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将转移支付资金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按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将绩效情况作为优选因素之一。

第五章报告与公开

第二十一条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财政局应按要求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向县人大报告。县财政局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部门预算整体以及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县人大。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将部门预算整体以及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向社会公开,将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及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自评结果,随同决算向社会公开;县财政局应将部门预算整体绩效重点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与综合考核挂钩。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县直机关、县属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并将部门预算整体绩效、政策和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绩效结果应用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的监督,将结果应用情况纳入对县直机关、县属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追责问责。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镇(街)财政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即行实施,原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莒南县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莒南财预〔2020〕27号)即行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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