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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
文号: 莒南政务服务〔2022〕12号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务服务〔2022〕12号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扎实有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行政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复议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及权力事项划转前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及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作联系单,连同案件全部材料电子扫描文档转送原行政部门办理。

原行政部门应当最迟于行政复议答复期限或行政诉讼答辩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及目录。提交的各类文书和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扫描文档。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讨论、复议调查、诉讼庭审。在答复或答辩期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案件讨论会或调查活动,原行政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配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原行政部门提供的复议答复书或诉讼答辩书、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及目录等,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答复、答辩材料。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后,应当做好登记保存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或扫描的电子文档转送原行政部门。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处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分工,提供上诉状文稿和相关材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行政部门认为无需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行政审批局书面告知。

复议决定或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出进一步处理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原行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或处理。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及权力事项划转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处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及权力事项划转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审批)意见(主要是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评估论证、公开听证等审批环节的意见)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及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作联系单,连同案件全部材料电子扫描件转送原行政部门协助办理。

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最迟于复议答复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诉讼答辩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答复或答辩意见、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提交的各类文书和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扫描的电子文档。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加案件讨论、复议调查、诉讼庭审。在答复或答辩期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案件讨论会或调查活动,原行政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配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原行政部门提供的复议、应诉相关材料,拟定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书,整理相关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及目录等,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诉讼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后,应当做好登记保存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或扫描的电子文档转送案件协办的原行政部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处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责任分工,提供上诉状文稿和相关材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行政部门认为无需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书面告知。

复议决定或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出进一步处理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原行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或处理。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应诉联络协调机制,保障信息传送畅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复议诉讼答复答辩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原行政部门出具许可(审批)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作联系单1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书面复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或举行听证的,应当于法定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出相关决定。

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标准等上位依据发生修订、调整等变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需原行政部门配合提供的,原行政部门应予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原行政部门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而作出的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上位依据发生修订、调整等变化的,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并对外公布。

七、权力事项划转前,原行政部门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由原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考核责任。

权力事项划转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相应的考核责任;依据原行政部门提供的审查意见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变更或撤销的,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相应的复议诉讼裁判文书、证明材料,报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根据该行政行为被复议或诉讼裁撤的原因和部门职责,确定由相应部门承担考核责任。


莒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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