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审服发〔2022〕5号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审批服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在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且在职在岗;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经本局审核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的。
第六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向本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任职申请,经政策法规科资格审核合格及局领导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第七条经本局审核同意且培训合格后,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本局签章同意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七)个人承诺书;
(八)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书仅限本人使用。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证书,防止遗失或者损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当及时报告政策法规科,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补办或者换证。
第九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及时收缴其公职律师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本局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本局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公职律师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论证、修改和清理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承担本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与其他会员同等待遇的权利;
(三)参加公职律师法律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四)符合换发证件条件而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的权利;
(六)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等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履行岗位职责;
(二)接受本局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委托或指派办理法律事务,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政策法规科;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保守在法律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六)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本局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局公职律师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管理,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格审核、聘任、执业管理、年度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激励等日常工作;
(二)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三)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为本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审核、诉讼代理等服务,并对工作任务进行全程监督;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和监督等,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六)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
(七)根据实际需要,为以律师身份代表本局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律师出具委托公函或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受委托或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公职律师,在办理业务时,所在科室应当予以支持,合理安排、协调公职律师本职工作和承担的法律事务之间的关系,确保公职律师顺利开展其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由政策法规科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对公职律师进行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法律、业务和执业纪律培训的,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培训,暂缓年度考核;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影响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以公职律师反馈的办理结果为主要考核依据,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统一将本局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审查确定。暂缓考核期间,公职律师证书由政策法规科收回保管。查证不属实的,发还证书;查证属实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交回公职律师证书,由政策法规科提交注销申请,报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因工作调整到其他单位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年限累计计算。
公职律师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
(二)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三)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科、人事科负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人事科负责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申请办理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参加培训、律师协会会费,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由本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