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莒南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18〕21号 成文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5-0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18〕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有针对性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加快推进生态莒南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莒南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园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区、镇街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数量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包括设备名称、治理工艺、治理效率、运行时间、污染物去除量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按照国家提供的全国污染源清查名录,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全县污染源普查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以污染源清查名录为基础,建立工业污染源普查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人员与办公场所;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30日至年底前)。4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聘用工作,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6月底前,开展清查建库。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7月底前,完成普查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9月正式开展工业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10月底完成数据汇总。同步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11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底前,配合市里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数据审核。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1月底前,建立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3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编制。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10月底前,完成普查公报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发布。2019年年底前,实现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组织开展普查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二)普查组织。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查和入户调查,并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并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推动本部门负责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培训。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软件信息系统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宣传动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县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选聘第三方咨询机构技术支持,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办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附件:莒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莒南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和全县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协助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普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非道路移动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县级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公路局:负责提供国(省) 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分析应用。

各镇街(园区)及相关单位:按照莒南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