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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18〕48号 成文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8-09-1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18〕4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进一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意义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模式,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信访积案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需求,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人民调解服务提供机构;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通过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立足工作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县实际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制度体系,积极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人民调解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

(三)购买内容。辖区内信访事项的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类人民调解室)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解、矛盾纠纷对象信息收集、人民调解知识公共宣传、人民调解人才培训,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编报计划。购买主体依据辖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编制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书,明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

2.公示信息。购买主体根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制定购买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

3.确定承接主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绩效目标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监督。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人民调解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五)资金保障。购买主体要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购买服务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购买主体要把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二)健全监管机制。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制,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资金使用科学规范。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承接主体要主动认领任务,严格履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购买主体要与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购买内容涉及信访事项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购买主体、信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相关县直部门联合会商评估、编报计划。购买内容涉及一般性矛盾纠纷或人民调解有关事项的,由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购买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等进行协商评估、编报计划。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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