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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等4个制度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19〕48号 成文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07-2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19〕4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莒南县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会商制度》《莒南县行政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莒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监管部门单位的衔接配合,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县监管部门单位是指与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条 信息推送的内容。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结果信息;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包括控制参数、监测数据、各类规划等;

(三)县监管部门单位在监管过程中作出的监管信息;

(四)涉及行政审批动态调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县监管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本系统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会议、考试等;

(六)其他需要推送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推送的方式。

(一)书面推送。通过送达纸质文件直接进行推送。

(二)传真推送。通过固定的传真机进行推送。

(三)网上推送。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审批业务操作系统推送。

第四条 信息推送的要求。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建成之前,审批与监管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审批过程中需要的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规划等发生变化时,监管部门单位要实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建成后,审批信息要与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第五条 县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证件的,或者县监管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吊销行政审批证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后依法处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告知县监管部门单位处理结果。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审批科室和县监管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推送、接收、传达工作。信息联络员在信息推送工作中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信息推送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县监管部门单位监管缺位的,责任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因县监管部门单位监管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错误的,责任由县监管部门单位承担。

第八条 信息推送后,审批、监管程序同步启动。


莒南县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会商制度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行政审批合法、合规,结合我县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及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审批事项。

二、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定会商议题、会商部门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会商内容

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人员

会商人员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政府召开会商会议,县政府同意后,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发送各参会部门单位。

(二)会商议程。各参会人员针对审批事项情况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并全权代表本部门提出意见并签字,会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对因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会议的,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在告知缺席会议部门的基础上,视为缺席会议单位同意。

会商会议由县政府委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持召开的,会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将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三)会后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莒南县行政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缺席默认制,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并联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牵头部门的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委托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牵头部门委托、函告的事项、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回复,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理的,按照超时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单位默认同意委托、函告内容。

第三条 缺席、超时默认制办理程序

(一)牵头审批部门单位受理申请后,如有需要,委托、函告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所需配合的事项、需求,并附相关材料,配合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后,同步开展审批配合工作,并将相关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书面反馈给牵头审批部门单位。

(二)配合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单位反馈审核意见后,牵头审批部门单位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相关配合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单位确定审批人员按时参加联审。

(三)对符合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条件的,牵头审批部门单位出具《缺席默认通知书》或《超时默认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相关部门单位签字。签字后的《缺席默认通知书》或《超时默认通知书》视为该部门单位的同意文件。

(四)缺席、超时默认后,超时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缺席或超时审批造成的行政责任,由缺席或超时的部门单位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缺席或超时的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二)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超时、缺席单位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单位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若牵头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超时、缺席单位承担。

(三)对有缺席或超时审批行为的部门单位,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制度中“默认”的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应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制度。


莒南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联合踏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联合踏勘工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相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 联合踏勘工作程序: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联合踏勘部门单位和踏勘时间,并负责将申报材料和《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转送联合踏勘部门单位。

(二)参加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工作单后,要根据实际需要,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踏勘。

如有部门单位不需要参加联合踏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书面说明,严禁无故缺席。

(三)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人员在《联合踏勘工作单》上签署踏勘意见。现场踏勘完成后,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应现场提出并签署踏勘意见,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汇总向建设单位个人反馈;需向部门单位汇报并研究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以效率优先原则及时作出回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

联合踏勘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项目申请人按踏勘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第五条 联合踏勘实行缺席、超时默认制。联合踏勘部门无故不派人参加联合踏勘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超出承诺时限的,视为同意,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第六条 在原投资项目业主、位置、内容等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需整改的项目按要求整改后相关责任部门可进行单独踏勘),第一次联合踏勘相关部门出具的踏勘意见继续有效,视为项目批复或许可的同等依据。

第七条 联合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准确记录现场踏勘内容,客观公正的出具踏勘意见,严禁出现吃、拿、卡、要等可能影响出具公平、公正意见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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