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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字〔2019〕60号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0-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字〔2019〕6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和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

(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6)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原则

(1)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7)保护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不含农村)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8)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9)与其他主体功能规划如有抵触,按相关规划执行。

四、划定类型

划定类型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划定的控制养殖区。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符合标准;未经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依法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本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环境条件相对适宜畜禽养殖业的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划定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泉湖水库、陡山水库、相邸水库、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金水河(河边井)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各镇街、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深水井周边200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马鬐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天佛风景名胜区,按景区规划确定的范围。

4、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和镇街驻地外延200米范围内。

5、沭河、洙溪河、鸡龙河、龙王河、浔河以及鸡龙河古道(高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6、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

沭河、洙溪河、鸡龙河、龙王河、浔河、鸡龙河古道(高榆河)等重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其他重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

(三)畜禽适养区

除上述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环境条件相对适宜畜禽养殖业的区域为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

1、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要控制畜禽饲养总量,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闭搬迁。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坚持走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2)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畜禽屠宰加工场、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场及污水处理场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新建畜禽养殖场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督导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园区)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包括、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禁养区以外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扶持。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镇街(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其它要求和说明

(一)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兔存栏量≥3000只;水貂/狐狸/貉子存栏量≥3000只;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7〕46号)即行废止。本方案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县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三)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等区域调整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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