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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见
文号: 莒南政办发〔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3-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发〔2018〕9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用地、建设、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畜禽养殖场建设流程,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养殖用地备案。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办理养殖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办理用地协议备案。各镇级畜牧部门要按照《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的规定审查养殖用地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马髻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重要河流、学校和医院等禁养区内,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养殖场,并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选址签署审核意见;镇级国土部门对是否为基本农田签署审核意见;镇级环保部门对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签署审核意见。镇街(园区)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养殖场用地备案后,所在镇街(园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镇级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用地协议实施,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镇级畜牧部门负责对养殖场布局、设施设备等进行指导和服务,镇级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

(二)环评手续办理。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取得环评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年出栏折合生猪500头-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录环保部门网站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

(三)养殖场备案。养殖场建设竣工后,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向县畜牧部门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入使用后30日内,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到县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畜牧部门将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县环保部门。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畜牧部门(详见附件1)。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指导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监管相结合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村居(社区):村居(社区)负责对畜禽养殖用地项目进行初审,着力抓好养殖面源污染,采取签订责任状、合同书等措施,保证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不得随意排污;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动员养殖场(户)自愿缴纳粪污治理保证金,实行两委干部包户,开展日常巡查,对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随意排污的养殖场(户)严管重罚;对擅自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及时上报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清理取缔工作;负责或组建合作社,对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散养户,设立大沼、沉淀池、生态塘等集中粪污处理设施,代为集中处理;对村居庭院散养户进行有序疏导,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全面推行“三退三进”(退出庭院进入养殖区、退出散养进入规模场、退出城镇村庄进入荒郊)养殖,要经常性组织对村居及周边的面源污染物进行清理,努力消除养殖面源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

镇街(园区):对辖区畜禽养殖管理负总责,科学规划,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专业户。要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要求,建立划片包干的网格化巡查机制,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并联系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养殖场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违章搭建予以清理。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受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查实的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所在镇街(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

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等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养殖备案登记。

农业部门:做好养殖用地备案审核工作;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对违反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国土部门:参与畜禽养殖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审核备案工作,对改变养殖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户)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的秩序,加强与县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养殖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及时受理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涉及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治安管理案件。

安监部门:指导协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养殖场进行重点整治。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农业、环保、畜牧、林业、公安、经信等部门及各镇街(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督促案件查处工作,研究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等。

(二)完善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即“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建设。对规模养殖场可推行种养结合,建设大沼和生产有机肥;对养殖专业户及散养户,可通过大型养殖企业或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理中心,集中代为处理。对中小型养殖场完善储粪场、沉淀池、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三)完善政策支持。根据我县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等情况,对畜禽养殖分类、分批、分区域进行政策支持。要结合农业示范园区创建,鼓励种养结合,通过土地流转大力发展规模养殖,镇街(园区)和村居(社区)予以协调配合;养殖专业村设立集中粪污处理设施的,可以利用生猪调出大县资金、环保设施补助资金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补助。对于畜禽养殖、特别是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办理有关许可、税收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快区域性专业化粪污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供电部门对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农机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县财政、发改、农业、环保、畜牧、水利、国土、农机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特别是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

(四)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县国土、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大对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拆违行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创建、河长制落实等方面工作,全力推进畜禽养殖粪污防治规范化管理(详见附件2)。

(五)强化舆论宣传。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加大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支持规范养殖的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受理12345群众投诉举报,将落实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坚决遏制畜禽养殖违法行为,保障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附件:1、畜禽养殖场审批流程图

          2、畜禽养殖污染处理流程图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畜禽养殖场审批流程图



附件2


畜禽养殖污染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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