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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文号: 莒南政办发〔2018〕16号 成文日期: 2018-03-18
发布日期: 2018-03-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发〔2018〕1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有效地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安全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县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全面规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程序,实现村镇建设工程审批备案、施工过程指导检查全覆盖,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分类管理,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主体

1. 本意见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2. 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3. 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4.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统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6. 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加强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要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购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要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为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对限额以下工程的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3. 各村(居)要配备1-2名信息员。信息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要及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要及时作出处理。

4. 建设单位或个人是质量 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依法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监管;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要向各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夯实基础,保障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质量与安全

1. 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县、镇两级监管职责,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执法力量,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2. 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培训。及时将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传达到一线干部职工,切实提高村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成立村镇建筑公司,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定期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要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水平。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村镇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严禁无资质证书的施工队伍和人员从事村镇建筑工程施工。

3. 提高村镇建设工程的抗震防震能力。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技术、抗震设计、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积极应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避免采取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形体。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

5.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在申请建房时,要与所在镇街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之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6.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要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要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四、附则

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莒南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莒南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赵树敏 县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和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管理处主任

副组长

王悦振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洪兵 县政协副主席

成   

牛司正 莒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孙清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镇域办主任

王乐敏 县发改局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刘希玉 县住建局局长

张   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鲁   伟 县规划局局长

王日彬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姜春善 十字路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闫仲儒 大店镇镇长

张守金 板泉镇镇长

李   敏 文疃镇镇长

刘怀红 坊前镇镇长

王茂苍 洙边镇镇长

彭修军 筵宾镇镇长

薛希合 岭泉镇人大主席

孙泉城 石莲子镇镇长

郑宝剑 涝坡镇镇长

惠汝飞 道口镇镇长

刘竹青 相沟镇镇长

庄   伟 临港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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