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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办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办发〔2019〕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被征地村居具体组织落实资金分配方案的推进机制。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个人账户,统一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全部及时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对已批复征地、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资金,坚持“分期分批、限期解决”原则,采取一村一策,尽快落实解决。对2019年之后新征土地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个人账户,不再出现新的资金滞留。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保专户,县人社部门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开具基金收款票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在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涉及被征地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应分配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必要指导。

养老保险方案在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前,必须经村居“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养老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应由被征地村(居)民及村居“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村居人社协理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盖章或签字确认,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所属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备案,养老保险方案报县人社部门时间不得超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的30个工作日。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并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复文件转送给县财政、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详细的批复信息。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对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转送的征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完善调整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进一步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并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和具体名单,再次核准之后,报县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要结合村情、社情,做到分配方案的制定既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又符合村情实际,绝不能不顾实际一刀切。

(四)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具体分配名单等材料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女年满60周岁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直至终身。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的集体补助,集体补助记入集体缴费栏目,补助资金交由县社保资金专户储存,并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任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被征地村居按规定程序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予以核准按时上报。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确定保障对象名单等工作。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以及组织协调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数额,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等。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健全协调机制。为加强推进协调力度,县里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成员。各镇街(园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园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牵头,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参与的协调机制,根据征地批复情况,搞好工作衔接,完善分配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对镇街(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进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督导和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严肃追究责任

(一)县政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及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村居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委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①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报批征地的;在办理征收、报批土地过程中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或指使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

②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全额存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

③擅自更改参保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过程中,明显违反上级规定优亲厚友,或将不在政策范围内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畴,引起不良后果的。

④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⑤违反社保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养老金发放大面积错误的。

⑥未按规定征缴或擅自减免养老保险费的。

⑦违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工作拖沓,消极不作为,不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手续,致使不能按时落实保障资金,引起不良后果和造成负面影响的。

⑧不按上级政策、程序和规定,不走群众路线,未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就直接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或保险方案明显不公平,造成征地涉及农民群体上访影响恶劣的。


附:莒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莒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淑波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朱礼珂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葛文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咸世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崔建明 县财政局局长

张   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仕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传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高   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县农保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咸世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仕平、刘传安、高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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