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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 莒南政发〔2018〕5号 成文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2-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莒南政发〔2018〕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 纳税对象

凡在本县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 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 土地等级

全县土地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

一级土地为天佛风景区、莒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物流园区、临港产业园区和县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县城征收范围四至(含)为:北至北八路,东至刘家扁山村、东赤石沟村、王庄子村,南至红星村、兴隆店子村、大埠南村、马蹄湖村,西至大南黄庄村、东王黄庄村、北石桥村、前良店村、老古窝村。县城表述详细范围以莒南县城区用地级别图为准。

二级土地为全县范围内未列入一级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土地,包括建制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土地。

四、税额标准

一级地年应纳税额为8元/平方米,二级地为5元/平方米。房产税比照上述征收范围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执行,并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莒南政发〔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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