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制定的法律依据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这决定了国家对其既要限制生产、限制消费,又要适当满足和引导消费,故我国以立法形式确定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守法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莒南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形成了《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立法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并实施合理布局规划,体现了立法宗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如何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制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订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以上条款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遵循原则
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原则。
四、出台目的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指为使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由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关于本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的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履行社会责任控烟,保护未成年人,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数量动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五、主要内容
《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全文共计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设置原则、办证条件、设置数量、禁设情形、特殊规定和相关管理措施等内容。划分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215个市场单元,分别为商业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政务办公区、农贸区、休闲娱乐、商住区、居民区、行政村、交通枢纽、高校区;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设立零售点的数量和间距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莒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中设置了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其中基于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免受侵害,又维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符合合理配置、公平正义、服务经济、满足消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