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背景
近年来,全球能源市场价格持续走高,造成国内煤炭供需偏紧,给热电联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带来巨大冲击,虽然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放开,使得因燃料价格上涨造成成本上扬的压力得到一定的释放,但热源生产成本上涨仍不容小觑。在综合分析了煤炭价格变化整体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疏解供热上下游成本价格矛盾,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925号)组织开展了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工作,根据监审情况及周边县区供暖价格调整情况,经与县财政、住建会商,提出了继续保持集中供热价格水平不变的建议。
二、供热价格、时间及实施范围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二)供热时间及执行范围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执行范围: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
(三)计量热价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继续推行计量价格,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实行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三、社会影响及作用
集中供热价格保持不变,是充分考虑了我县经济总体情况、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的,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热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