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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日,李钦(身份证号码:370*************15)向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本人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并提交相应申诉材料。经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已查明相关事实基础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莒南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关于撤销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事项:撤销2017年7月14日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的设立登记中,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信息系冒用了李钦(身份证号码:370*************15)的身份信息。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该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较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7月14日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相关证据:1.市民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莒南县曲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3.询问笔录;4.在十字路街道高乡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范开磊的配合下,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并形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5.青州市公安局瓜市派出所出具《关于李钦补办居民身份证的情况》说明;6.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关于征询撤销冒用登记意见的复函;7.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关于征询撤销冒用登记意见的复函;8.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询撤销冒用登记意见的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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