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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莒南县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医疗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有效解决医疗乱收费问题,维护医疗领域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三)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不得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不得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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