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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北京商会: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查材料,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县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地 址:莒南县黄海西路16号
邮政编码:276600
莒南县民政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