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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莒南县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莒南县审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局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县委有关规定,参照《中共山东省审计厅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县审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是县委在县审计局设立的领导机构,服从县委领导,在县审计局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和审计业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召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下发后,局党组应当认真抓好传达学习、责任落实、跟踪督查,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县审计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制定审计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落实重大改革措施的意见办法。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十一)审计、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检查等重要事项。
(十二)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局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支持局机关党总支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对县审计局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对局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局党组加强对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局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局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县委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书记应当及时向县委报告,其他党组成员有责任按照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报告。
第十二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直接联系党员群众、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局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局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局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凡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必须由党组书记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内容比较重要的党组文件,必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后再签发。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调查研究。局党组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方案。
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充分酝酿。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根据需要对方案在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方案提交审议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集体讨论决定。方案应当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适量安排党组会议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
会前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决策。
提前通知。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会议召集。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紧急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局领导班子依法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局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局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应当按规定向县委报告履职情况。局党组及其成员每年接受履职情况考核。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县纪委县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等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局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机关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局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局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九)抓作风建设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在局党组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十三)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四)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建议,或者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建议,报县委审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莒南县审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部署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莒南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审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建设美丽新莒南的总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局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四条县审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或委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五条局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局领导参加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长汇报或向领导班子通报。重要会议文件应送交办公室传阅后存查。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科室要切实贯彻落实县审计局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划分各科室职责范围,整合审计力量资源。建立内部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九条 加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一)每年初,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及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下发执行。
(二)根据各科室职能和力量,合理分配和安排审计任务。各科室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局里决定,及时调整力量和部署。
(三)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进度完成审计任务,项目计划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并作为统计工作和内部考核的截止期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一)牢固树立绩效审计理念,不断拓展绩效审计领域。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要有绩效分析、评价等内容。
(二)积极推进“两统筹”,建立动态项目库,把预算执行、行政事业、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农业环保、经济责任等专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计结果相互利用,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审计。
(三)积极构建审计“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系统,提高审计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作业,认真落实三级复核、项目质量检查等制度,严格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实行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完善责任追究制,规范审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十二条 狠抓审计结论落实。认真贯彻《山东省审计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规程》,定期督办和通报落实情况,切实把问题的整改落到实处,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搞好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定期汇总审计动态和结果,建立审计要情专报制度,当好县委、县政府参谋助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审计公告工作,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方法,逐步扩大审计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办公室要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各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县审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制度。县审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局党组会议制度由局党组工作规则确定。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需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会前征集局领导意见,列出会议议题报局长审定。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办公室或相关科室人员担任会议秘书。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重点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重要请示、报告和文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议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相关局领导、法规科等科室负责人和有关审理、审计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审议相关科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公告等。
会议一般由议题提报科室会同法规科筹备组织。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纪要内容的落实由议题提报科室负责。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事项。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和参加人员,牵头科室负责会议筹备组织、会议记录等事项,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科室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十九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时,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局领导应当在会前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相关列席人员请假,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理由,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条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县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局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必要时由局长指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精文简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坚持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统筹确定专项工作会议数量,原则上结合专项工作培训举行。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莒南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要求,务实节俭办会,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局公文处理工作。外来文函由办公室统一接收,提出拟办意见。一般件当日分送,急件立即分送。
有关科室应根据拟办意见和局领导批示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对上级重要文件的办理意见应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局领导、各科室代表县审计局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资料,收到或从有关部门领取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办公室机要人员登记处理。
第二十五条遇有承办或牵头单位不明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报请局领导确定,相关科室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局内多个科室的公文,由主办科室组织相关科室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承办科室应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 对紧急公文应立即办理, 一般公文应在3日内提出意见,报送办公室。办结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对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和批办领导说明,并提出建议。对认为不应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将拟办件转交其他科室。
第二十七条严格发文程序,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党组、县审计局名义的发文,主办科室在送局领导签发前,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经办公室、法规科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第二十八条上行文及其他重要公文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领导按分管工作范围签发。
第二十九条 报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请示、报告等重要公文,主办科室应在报送前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明确报送范围和数量,交办公室统一报送或派人送达。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主办科室应根据局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收集、整理,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三十一条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行文,发文中需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结果公告由项目实施科室在审计报告基础上起草,经办公室、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审阅和局长签发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中按照审计结果公告规定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的,牵头科室按程序起草公告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文简报。严格按照规定的简报种类,从严控制简报编发数量、字数和发送范围。政策性公文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减少一般性论述或陈述。加大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运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三十四条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应分别使用各自文头,单独编号,加盖各自印章。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局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用章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局长离开莒南外出,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假、报备,并指定一名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外出,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应报局长同意,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七条各科室外出组织集体活动,科室负责人到外单位授课,应按规定事前报经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全县审计工作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时,应先口头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科级以上领导来局办理工作事项,有关科室应事先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并告知办公室。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等审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公开平台建设,优化融合政务公开渠道,创新内容发布形式,健全公开要素,增强便民性、互动性、时效性,提升公开效果。
第八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五条局领导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认真执行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加强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第四十七条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升能力素质。
第四十八条建立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局领导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确定调研主题,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提交调研报告。
第四十九条除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局党组批准,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不得出席各类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论坛等。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新闻报道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有关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办理。全县性的审计工作会议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严格按会议审定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局特约审计监督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不适应的制度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三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各界涉及县审计局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同时按规定积极主动核查、整改。
第五十四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核实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十五条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对上级领导的批办件、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的办理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重要情况随时向局领导汇报,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