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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 设定依据 |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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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 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坊前镇人民政府 |
乡镇级 |
办理程序: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坊前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坊前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坊前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坊前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草原权属 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坊前镇人民政府 |
乡镇级 |
办理程序: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坊前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坊前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坊前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坊前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土地权属 争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坊前镇人民政府 |
乡镇级 |
办理程序: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坊前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坊前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经坊前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