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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司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
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