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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发改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8月5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发展改革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 11 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9 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 年3 月通过,省政府令第 314 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 年12 月通过,省政府令第 244 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 年12 月通过,省政府令第 244 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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