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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9月2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9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事务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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