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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公安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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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9月2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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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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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