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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统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

来源:县统计局 打印

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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