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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9月28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