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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9月28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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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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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